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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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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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本院值班律师工作,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办公室是安排社会律师值班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和刑事辩护等服务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办公室由本院提供办公场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独立的对外接待窗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三条值班律师办公室应当悬挂统一标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值班工作日志》等工作台账,并放置相关宣传资料。
值班律师办公室应当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有效途径公示如下内容:范围、条件、申请对象、申请受理程序、值班律师接待时间、服务内容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
第四条值班律师应当挑选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具备一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作为值班律师人选,并建立值班律师名单。
第五条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
第六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刑事宣传,提高知晓率。
2.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提供诉讼指导意见。
3.受理或协助申请。
4.接受指派、承办刑事案件,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5.依法参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主持的诉前调解。
6.参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主持的速裁案件讨论,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
7.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被告人签署适用建议程序诉讼权利告知书进行见证。
8.受邀参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工作。
第七条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八条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向当事人表明其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应在《来访咨询登记表》内记录当事人姓名、住址、咨询内容和答复意见等信息。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引导其申请,指导其填写申请表,并在24小时内向机构转交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值班律师可以根据永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阅看相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程序选择,针对指控罪名,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事项发表意见,见证具结书的签署。
第九条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工作上的便利。